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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标准的思考

来源::未知 | 作者:中国体彩网手机版_安卓应用下载_首页** | 本文已影响

摘 要:文章对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标准现状进行了论述,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和完善中央银行会计标准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中央银行 会计标准 存在问题 措施建议

  随着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和会计标准国际化的日益加强,各国中央银行的会计标准也趋于真实、公允地反映各国中央银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而我国中央银行由于担负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责,其财务会计实行的是独立的财务预算制度,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会计反映和监督的能力远远不能满足加入WTO后,人民银行对外公开会计信息的要求,因此,完善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标准势在必行。

  一、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标准现状

  1.我国中央银行的会计准则。2001年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成为指导我国中央银行会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同时,我国中央银行会计工作经过20多年的发展,建立了较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等,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对于加强金融管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中央银行也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会计、财务准则。

  (1)我国中央银行财务工作准则。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遵循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人民银行的所有者权益全部由国家所有,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变动;各项资产中再贷款、再贴现应根据国家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发放和操作,外汇储备的经营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各项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各项财务收入的确认按人民银行收到各项收入后计入相应账户;所有支出全部纳入财务支出核算,财务支出一律按规定的核算内容据实列支,不得预提虚列;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由人民银行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财政部批准后下发实施;人民银行全行利润等于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全行利润按财政部批准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净利润由总行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净亏损首先由历年提取的总准备金弥补,不足弥补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拨补。人民银行的财务决算报告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上报上级行和财政部派出机构。每年总行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财政部会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会计事务接受国务院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2)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准则。我国中央银行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因此,我国中央银行收入和费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核算,即收入已经收到,费用已经发生后才进行核算;有价证券按照历史成本计价,不采用重估价值;固定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待每年固定资产清理核实时,按其实际价值计价;再贷款按照历史成本计价,不采用重估价值,其应收未收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2.我国中央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而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只是定期在互联网上公布货币供应量、金融机构存贷款比例、外汇储备等部分数据,还不能真正公开中央银行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

  3.我国中央银行资产管理现状。《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中央银行的资产主要是再贷款、外汇储备资产、专项贷款、固定资产等。各类资产实行不同的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总量。周转使用是指再贷款的限额不规定期限,可跨年度周转使用。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应以放款单位建立再贷款台账,明细管理。贷款限额控制指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再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限额通知书方式下达。下级行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逾期的再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的产权属于总行。总行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汇总全行的固定资产情况。各级行负责对本级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上级行按规定的权限对下级行固定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和监督。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的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增加补充设备的改良装置;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的错误;已出售职工住宅的价值,按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统一规定进行价值调整。

  二、我国中央银行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标准不能坚持审慎性原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审慎概念的定义是:“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估计、做出判断时应有的一定程度的谨慎,既不高估资产或收入,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标准遵循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对各类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计价未能采用现行计价法。

  2.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核算集中化、网络化程度还不高。虽然,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已实现了核算单位由县级到地市级的集中,但是,会计核算集中程度还不是很高,还未实现核算单位由地市级到省级的集中、以及省级到总行的集中;同时,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化程度还不高,借记业务还处于手工阶段、相当一部分机构的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仍处于手工操作阶段,不能实现会计核算的电子化、网络化。

  3.我国中央银行资产管理存在不良资产比例较高、管理不够科学等问题。(1)我国中央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较高。我国不良资产中主要是金银贷款、再贷款等,而形成不良资产原因主要是中央银行为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对区域性金融机构、特殊企业实施特殊政策。(2)我国基层中央银行资产管理不够科学。一是再贷款结构混杂,既有正常的贷款,又有沉淀的资金,不能真实地反映人民银行的贷款质量。二是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差距较大,不能真实的反映中央银行的固定资产。表现有二方面。一是1994年财务制度改革后,人民银行的固定资产不再提折旧,帐面固定资产价值高于实际价值;二是固定资产报废速度慢,特别是电子设备的报废速度慢。

  三、完善我国中央银行会计标准的措施

  1.改革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标准,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借鉴国外中央银行会计准则,采用谨慎性原则,真实、公允地反映中央银行经营成果。

  2.加强我国中央银行资产管理,有效防范资产风险。一是要认真核实我国中央银行的各类资产,模清底数。对已经损失的再贷款要制定核销标准。对已经损失或不属于中央银行的各类资产,要详细说明理由,上报到总行,由总行统一处置。在资产核实过程中涉及责任人的,要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二是要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将我国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实施科学分类,划分正常、关注、不良贷款三类标准,对已经损失或收回无望的再贷款、专项贷款,在核实后实施不同的管理和方法。三是要对中央银行发放的各类贷款,要求金融机构或特定企业提供抵押或担保。贷款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

  3.加快我国中央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机制,逐步实现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和程序化。一是加快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进程,实现会计核算的集中化、网络化;二是加快中央银行内部审计力度,对季度、年度的业务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聘请合格的审计师执行,逐步向社会公布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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